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安县城市管理局、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323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安县新城北京路北段聚和苑小区**门面。
经营者:郭雨轩,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生,住新安县。
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郭雨轩)作出的NO:20190434号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已缴纳垃圾处理费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缴纳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新安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安县城市管理局对: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郭雨轩)作出的NO:20190434号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圈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