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安县市政园林局、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323行审115号
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市政园林局,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老城西大街10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郭雨轩。
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市政园林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NO:20170902号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新安县市政园林局以被执行人已缴纳垃圾处理费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缴纳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的内容已得到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得以实现。现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安县市政园林局对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NO:20170902号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红魁
人民陪审员  陈 肃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