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与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1965号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经营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东段2388号。

经营者:马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团结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宗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红,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诉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双方用房屋抵顶工程款存在争议,本院(2019)内0502民初1544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齐德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