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1965号之一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经营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东段2388号。
经营者:马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团结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宗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红,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与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8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龙达防水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齐德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