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2907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顺乌力吉,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通辽市团结团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庆安,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伟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