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胡宗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秀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