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乌执字第7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辽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通辽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辽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辽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履行(2013)乌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