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红胜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3民初5382号
原告:内蒙古红胜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和平街五中对面学子佳苑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团结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学子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内蒙古红胜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胜园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红胜园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排查二被告施工的扎旗学子佳苑商住楼南侧六栋商住楼隐患并进行加固维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5日、2012年6月20日,红胜园公司与北方公司的负责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和施工补充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扎赉特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小区住户投诉,要求对建设工程的阳台及主体开裂处进行处理,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红胜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内蒙古红胜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