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扎民初字第04043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
被告***,男,35岁,汉族,个体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辽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14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长海
审判员于艳杰
审判员初文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朝力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