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初1445号
原告: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该管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管理人员工。
被告:内蒙古华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内蒙古华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芳
审判员 卜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