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海与马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内0602民初1028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海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胜区达拉特南路3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福海。
被告:马**,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华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地址:东胜区磐恒10号办公楼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田海泉。
被告:内蒙古华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3号院3-4-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海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乌审旗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海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
代理审判员  崔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