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2民初1369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35号芳汀花园15-2-15212号。
法定代表人:师启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香,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本案相同案情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该类案鉴定意见作出后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福林
审 判 员  崔 玲
人民陪审员  任鸿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