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38565号
原告:广州粤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3号6栋0902A、06栋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02219012。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第一工业区五号之二H20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E0E93J。
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连,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广州粤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粤康公司)与被告广州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灿宇公司)、**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黄岚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灿宇公司、**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灿宇公司之间签订的四个合同(即《委托代理咨询服务合同》、《关于借调二级建造师服务合作协议》、《关于办理八大员技工证书服务合作协议》、《关于借调中级职称工程师服务合作协议》);2.被告灿宇公司退还原告合同款项230232元;3.被告**连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拥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因业务增长,需要增加专业人才以及进一步扩展工程资质。鉴于被告灿宇公司在工程领域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人才储备较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申请三级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合同《委托代理咨询服务合同》。被告灿宇公司随后告知原告,申请三级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是一件复杂的、庞大的事项,涉及诸多细节,为更好的完成这个目标,建议进一步签订关于细节落实的合同。于是,双方又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了《关于借调二级建造师服务合作协议》《关于借调中级职称工程师服务合作协议》《关于办理八大员技工证书服务合作协议》。原告己经依照上述四个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灿宇公司合计支付230232元整。但是,被告灿宇公司收到合同款项之后,拒绝履行任何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告灿宇公司发出敦促履行合同义务的律师函,被告依然不予理会。**连为灿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因此**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灿宇公司、**连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粤康公司(委托方、甲方)与灿宇公司(代理方、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申报提供相关服务,向甲方提供全程技术咨洵、协助组织资料及配合报送资料工作,甲方需支付各项资质相应的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146280元;除非本合同终止或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直至甲方所申报的各项资质获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本合同签订后4日内,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总额的30%,纸质材料上报后支付进度款40%,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资质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核准通过或准予行政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该项资质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的30%;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全额首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着手组织人员为甲方提供资质申报的咨询服务方案,并开始协助甲方准备基本的申报材料。
2019年3月29日,粤康公司(甲方)与灿宇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借调二级建造师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因业务需要,需聘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5名,全国范围人员价格为:44520元/人/年(含税,6个点),共计222600元;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5天内向甲方提供所推荐的人员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所推荐的人员在本聘用期内的聘用费用总计2226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聘用费用的30%(66780元),人员在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成功完成变更注册后,甲方将支付聘用费用的70%(155820元)。
同日,粤康公司(甲方)与灿宇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借调中级职称工程师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因业务需要,需聘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工程师8名,全国范围人员价格为:12720元/人/年(含税,6个点);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5天内向甲方提供所推荐的人以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所推荐的人员在本聘用期内的聘用费用总计10176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同日,粤康公司(甲方)与灿宇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办理八大员、技工证书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因业务需要,现需要办理(全国八大员)人5名,价格为:600元/人,需办理技工证23名,价格为600元/人,合计17808元(含税,6个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办理全国八大员和技工证,20个工作日拿到证书;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粤康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3日分别向灿宇公司转账43884元、186348元。
2019年8月27日,粤康公司向灿宇公司邮寄律师函催促履行上述合同义务。
另查明:灿宇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连。
诉讼中,粤康公司表示:1、涉案的四份合同是一个整体,但是以《委托代理咨询服务合同》为中心,合同的目的是灿宇公司作为咨询公司帮助粤康公司办理三级的资质;2、第一笔转账43884元是《委托代理咨询服务合同》的预付款(即146820元的30%);第二笔转账是《关于借调二级建造师服务合作协议》(222600元的30%)、《关于借调中级职称工程师服务合作协议》(全款101760元)、《关于办理八大员、技工证书服务合作协议》(全款17808元),共计186348元;3、粤康公司付款后随即听说灿宇公司经营不正常,至2019年4月22日开始无法联系到对方。
本院认为:粤康公司主张灿宇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项230232元,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灿宇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灿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抗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本院依法采信粤康公司主张,故粤康公司主张灿宇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项23023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连承责问题。经查,灿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连为该司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抗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故**连应对灿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州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粤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咨询服务合同》,以及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关于借调二级建造师服务合作协议》、《关于借调中级职称工程师服务合作协议》、《关于办理八大员、技工证书服务合作协议》;
二、被告广州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粤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项230232元;
三、被告**连对被告广州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0元、保全费1670元,均由被告广州灿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共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80元、保全费167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两被告径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莹
人民陪审员 袁芳
人民陪审员 苏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赖嘉涛书记员郭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