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0735号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孵化中心办公楼50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443891J。
法定代表人:姜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东海,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红光大道以南侧协同创新港研发中试**楼8-N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23415。
法定代表人:韩瑞民。
本院审理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4元,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纪胜利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郭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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