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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防设备安装公司贵阳分公司与重庆***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民初19180号
原告:重庆**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马王庙马王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100165。
法定代表人:汤黎,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路11号2栋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8495278W。
法定代表人:顾先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红光大道以南侧协同创新港研发中试8号楼8-N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23415。
法定代表人:韩瑞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重庆**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