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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路研究院与**、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辖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公路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道红光大道以南侧协同创新港研发中试8号楼8-N207。
法定代表人:韩瑞民。
上诉人西安公路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省外建筑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陕西公路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司驻湘分支机构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1号长房东郡4栋1单元601室。该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