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8112号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二路502号航天科工西北科技创新产业园1号楼5层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