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8112号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二路502号航天科工西北科技创新产业园1号楼5层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