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8112号之二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二路502号航天科工西北科技创新产业园1号楼5层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现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后续付款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