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18号
原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现原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陕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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