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快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5509号 原告:杭州快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29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杭州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银沙路199号新城大厦2幢11楼11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快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原 书 记 员  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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