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403执恢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琦,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县城关建材厂。组织机构代码:68683480-X。
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林,男,生于1975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关新城A-13。组织机构代码:710904223。
法定代表人孙皞,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林、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标的146247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藏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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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周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