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钱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杭临商初字第78号
原告: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横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言、**,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杭州临安钱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玉豹,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钱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杭州临安钱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原告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27元,减半收取32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95元,合计5558.5元,由原告临安市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778.5元,由被告杭州临安钱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帅 晓 峰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 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