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钱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杭临商初字第1190-1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砍头村。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杭州临安钱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钱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53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娅
二ОО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