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5民初1740号之一
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92375215。
法定代表人:曾继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源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1654629W。
负责人:***。
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偿还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8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97.85元由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