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5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闫贵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英
审判员申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