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4312号
申请人:广东恒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汤村上社林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3690478P。
法定代表人:胡添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果,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1654629W。
法定代表人:郑洪平。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楼3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郭基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恒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恒精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6.88元,由申请人广东恒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