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5执保321号
申请保全人: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临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92375215。
法定代表人:曾继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源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是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1654629W。
法定代表人:杨克武。
申请保全人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5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
二、在人民币65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辉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易剑尧
书 记 员 赵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