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财保41号
申请人:河北京青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陈咀乡姚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2029611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195462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新华路西支行账户13×××35内银行存款3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新华路西支行账户13×××35内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