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1196号之二
原告: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安达路37号3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卞友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岐,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心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3层027。
法定代表人:李宁,执行董事。
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心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计2459元,保全费1726元,由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中豪
本法律文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