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正心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11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安达路37号3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卞友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岐,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正心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3层027。
法定代表人:李宁,执行董事。
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心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正心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227.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杰雅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正心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227.6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中豪
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