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0493号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
法定代表人:吴继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雯,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北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30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