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096号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二渡路南侧168号北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92592328Y。
法定代表人:何海鑫。
被申请人: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北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198941。
法定代表人:徐宏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0450元,并已投保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秋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