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09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二渡路南侧168号北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92592328Y。
法定代表人:何海鑫。
被申请人: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北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198941。
法定代表人:徐宏亮。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20045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45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秋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