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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仓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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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2881号
原告: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北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1989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仓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仓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9293821C。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21285051X。
负责人:宗润梁。
原告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仓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9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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