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初字第194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北关路764号1号楼1**302号。
被告:山东信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武五路626号附4号。系被告单位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信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