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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11执163号 申请人:***,女,生于1964年9月2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申请人:***,女,生于1992年8月27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申请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4月30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山东信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信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信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