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乾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丰都县高滩水库供水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财保140号
申请保全人: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湾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24393。
法定代表人:杜国银,经理。
被保全人:丰都县高滩水库供水站,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花园街*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452025479F。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站长。
申请保全人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保全人丰都县高滩水库供水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以被保全人拖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丰都县高滩水库供水站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申请保全人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以所有的渝GDEx**号小汽车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在办理的过程中,申请保全人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财产保全予以准许。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