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0执8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湾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24393。
法定代表人:杜国银,总经理。
**与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渝0230民初4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与丰都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陈剑波
审判员 谭海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