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69007-0,住所地太仓经济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22民初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715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