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自愿归还原告程玉辉工程款969060元,此款于2020年6月1日前归还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269060元,此款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程玉辉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滨海支行;户名:程玉辉;账号:62×××70);二、被告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追偿,并可就该款项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2021年3月3日,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4月19日,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广斌
审判员  朱茂春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