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521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90070X,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
被告: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0513D,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伟刚。
被告: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3727534R,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
原告***诉被告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伟达建筑有限公司、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滕万波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琪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