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77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9007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科教新城文治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260811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3727534R。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系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