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77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9007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科教新城文治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260811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3727534R。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系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海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