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7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史远才,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XXX。
被执行人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史远才申请执行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远才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