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日日兴旺钢材有限公司、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6执480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日日兴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A区4幢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之缘(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黄土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1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日日兴旺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87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931元。经查,张某名下有房屋拍卖款183855.3元,本院已将该款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成都市日日兴旺钢材有限公司。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权×)一套,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查封系轮侯;
三、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张某名下有川A×××××奇瑞牌车辆一辆,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查封系轮侯,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名下无公积金、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无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阳宇航
审判员毛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