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8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黄土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张文皋
***与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程航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1002××××0001的账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22日届满),但上述账户内的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