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1036号
***:
本院在审理你与**、***、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11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8e82a67d9df27143@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2052.53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
2、于2020年11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海门余东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52×××42CNY0,已(实际)冻结144.33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
3、于2020年11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银行南通新金路支行的银行账户48×××51CNY0,已(实际)冻结794.01元;(2)兴业银行南通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40×××93,已(实际)控制752.23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
4、于2020年11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个,其中(1)工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的银行账户10×××47,已(实际)冻结4941.66元;(2)工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10×××63,已(实际)控制16785.54元;(3)交通银行上海外高桥支行的银行账户310066137018010108973,已(实际)控制5833.28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
5、于2020年11月6日书面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车牌为苏F×××**机动车一辆,查封时间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