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3执保765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鲁0113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72014.3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杰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