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初732号之一
原告: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号楼507。
法定代表人:乔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POMINA钢铁公司(C??ngtyc??ph??nthépPOMINA),住所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平阳省迪安市迪安区宋丹2号工业园1号街27号(No.1,StreetNo.27,SongThan2IndustrialPark,DiAnWard,DiAnCity,BinhDuongProvince,Vietnam)。
法定代表人:DOTIENSI,总经理。
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负责人:熊开。
原告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POMINA钢铁公司(C??ngtyc??ph??nthépPOMINA)、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包钢新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梅 宇
审 判 员  李冬梅
审 判 员  郝文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蕊
书 记 员  董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