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4514号
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5-1,2-501。
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程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琴,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