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709号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曹雅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拜英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鹏,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文,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恒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祁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